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?
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?
政府采购货物、服务
政府采购中,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、服务项目,一般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;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,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。
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,由国务院规定;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55号),中央预算单位目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: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,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,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。
地方预算单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按规定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。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(2020年版)》规定,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。
目前,重庆、辽宁、吉林、新疆、西藏、广西、浙江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;上海、江苏、天津、广东、山西、内蒙古、山东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。河南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,省级及郑州市本级为400万元,市级(不含郑州市)和县级为200万元。
采购人不得规避公开招标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,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、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,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,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,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。
政府采购工程
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,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,适用《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;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,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。